根據古城保護示范工程(平江片區)重點功能區保護修繕工程一期(迎曉里尚堂弄)建設需要, 2020年12月17日,姑蘇區人民政府作出了該項目的房屋征收決定,確定的簽約期限為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個月內。
被征收房屋南顯子巷11號二進系直管公房,房屋承租人為婁曼君(亡)。房屋承租使用面積為35.91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積為43.09平方米,經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認定總建筑面積為66.58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積為43.09平方米,23.49平方米為違法建筑面積。該處房屋內有戶口簿一本,戶主為樓方行。現樓方行實際居住在該處房屋內。
另查明:南顯子巷11號二進公房承租人婁曼君已過世,其與配偶樓浩白(亦已過世)育有子女四人,分別是長女樓少君、次女樓亦君、長子樓非堯、次子樓方行。
房屋征收部門通過抽簽方式,確定了蘇州中安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為該項目的評估機構。經蘇州中安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造價咨詢有限公司評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價值為1022052元,裝修及附著物價值50956元。
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為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個月內。經協商,利害關系人樓少君、樓亦君、樓非堯、樓方行(戶)與房屋征收部門未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簽約期屆滿后,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將征收補償決定告知書送達被征收人和利害關系人,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在征收補償決定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就補償方式作出選擇,并通知其參加房屋征收協商會。
在房屋征收部門告知的期限內,利害關系人樓方行、樓非堯配偶盧小平出席征收部門于2023年11月28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協商會。樓方行陳述對違法建筑面積有異議,表示選擇定銷商品房且不出房屋差價款。鑒于該戶其余繼承人未到會,且提出的要求不符合補償方案之規定。據此,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蘇州市姑蘇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及《古城保護示范工程(平江片區)重點功能區保護修繕工程一期(迎曉里尚堂弄)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之規定,決定如下:
一、對被征收人蘇州市直屬房屋所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補償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評估值1022052元。
二、產權調換房源地點:位于長江花園三區25幢104室(公安編號),建筑面積為48.64平方米。該房屋經蘇州中安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按與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評估,房地產評估價值為794826元。
三、第一項與第二項相抵后,產權調換差價227226元由被征收人蘇州市直屬房屋所領取。
四、產權調換房由利害關系人樓少君、樓亦君、樓非堯、樓方行(戶)承租使用,租賃雙方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五、補償利害關系人樓少君、樓亦君、樓非堯、樓方行(戶)違法建筑殘值款3524元,裝修、附著物價值50956元,搬遷補助費1200元。移裝固定設施補助費等按項目規定領取。
六、利害關系人樓少君、樓亦君、樓非堯、樓方行(戶)應當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辦畢搬遷手續,攜實際使用人搬遷至產權調換房內,騰讓南顯子巷11號二進全部房屋交征收實施單位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政府平江街道辦事處驗收。
被征收人、利害關系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蘇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征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